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將《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12日17:00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pc.ssthjt@ln.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
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促進產業園區
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市、省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鞍山、營口市行政審批局,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安排,進一步加強我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工作,更好服務保障產業園區建設項目落地提速,促進產業園區綠色高質量發展,助力遼寧全面振興實現新突破,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
(一)明確編制范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產業園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產業園區,在編制(修編)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規劃審批前,報送相應生態環境部門召集審查。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的,應逐項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可參照執行。
(二)壓實主體責任。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是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編制(修編)產業園區規劃時同步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對規劃環評的質量和結論負責,并接受所屬人民政府的監督。工作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涉及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且跨區域環境影響的規劃,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環評會商。實施過程中,嚴格落實規劃環評及相關環保要求,不得引入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依法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共享產業園區環境質量和規劃環評信息。
(三)依法依規推進。規劃環評工作應盡早介入規劃編制過程,并將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成果充分融入規劃編制、決策和實施的全過程,切實發揮優化規劃目標定位、功能分區、產業布局、開發規模和結構的作用,推進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尚未開展規劃環評和已經批準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產業園區,2025年年底前完成規劃或修編規劃的環評編制及審查工作。規劃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以及實施后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評價結論報送相關生態環境部門。
二、嚴格審查把關,切實提升規劃環評源頭預防效能
(四)嚴格審查層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應提交生態環境部召集審查。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召集審查。其他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由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召集審查。嚴格按照審查層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審查工作,不得越級審查。
(五)規范審查程序。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采取技術評估等措施,確保規劃環評文件符合相關技術導則、規范要求。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退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補充完善;符合技術要求的,自收到規劃環評文件30日內,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專家應從環評專家庫內抽取,參與編寫規劃環評文件的專家不得作為審查小組成員。審查小組專家人數應不少于5名,且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審查通過后,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收到修改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六)突出審查重點。審查規劃環評文件時,重點對基礎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評價方法的適當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以及銜接落實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情況,規劃方案及優化調整建議的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征求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說明的合理性,環評結論的科學性,內容完備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等進行審查,聚焦產業園區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形成客觀、公正、獨立的審查意見,并明確給出是否通過審查的結論。
三、深化引導服務,強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
(七)簡化環評內容。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可以簡化以下環評內容。
1.不涉及特定保護區域、環境敏感區,且滿足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可簡化選址環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態環境調查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
2.區域環境質量滿足考核要求且持續改善、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可直接引用符合時效的產業園區氣象、水文地質、環境質量現狀、污染源調查及跨區域環境影響等結論。
3.依托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可簡化與其相關的評價內容。
(八)優化環評流程。產業園區已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公眾參與且入園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等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開展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時,免予開展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的公開程序,相關應當公開的內容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的公開內容一并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和通過網絡平臺持續公開的期限可由10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并免予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公開。
(九)深化環評改革。
1.對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采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產業園區,認真落實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制度,對納入環評豁免范圍的30小類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全部實行環評豁免,無須辦理備案手續;對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的44小類建設項目,全部實行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環評審批部門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
2.深化CDMO和中試車間項目環評審批改革試點,落實《關于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動中試基地建設的通知》《關于轉發阜新氟產業開發區CDMO項目和中試車間項目環評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前提下,CDMO和中試項目的產品、試驗品種變更,無需另行報批環評。
3.探索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融合試點,指導新擴建固定污染源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時同步申報排污許可證,推動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證核發一窗受理、同步審批的“二合一”審批新模式。
4.對產業園區內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探索“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
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產業園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后實施。
四、完善制度機制,確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十)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監管。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規劃環評質量監管機制,在審查和抽查復核中發現規劃環評文件質量存在基礎資料嚴重失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能為規劃優化調整提供技術支撐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依法依規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規劃環評技術機構進行處理。落實專家和部門代表責任,發現審查小組專家存在弄虛作假或失職行為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入庫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通報其所在部門依法處理。
(十一)嚴格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轄區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準入要求、避讓敏感區等優化調整建議及環保對策措施等落實情況,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制定并落實全覆蓋核查工作方案。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督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落實規劃環評文件提出的跟蹤監測計劃等相關要求,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加強產業園區規劃實施跟蹤監管,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出修訂規劃或者采取改進措施的建議。
(十二)完善日常管理長效機制。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轄區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管理臺賬,按季度調度規劃環評制度執行情況,發現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或者跟蹤評價的,未依法落實規劃環評文件相關要求的,及時督促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多次督促仍難以推動落實的,按程序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推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定期開展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建設單位共享共用監測數據。嚴格信息報送制度,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登陸規劃環評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填報規劃環評審查信息,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補充和更新。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加強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遼環發〔20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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