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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

  • 發布時間:200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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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遼寧省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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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

  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05年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

  (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實現環境與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把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年度考核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目標的重要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保護資源與控制損害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綜合治理相結合、誰污染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和推行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的市場化、專業化運作,發展環保產業,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行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和清潔生產,推進環境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應用。?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普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各新聞媒體應當發揮新聞輿論宣傳、監督作用。?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在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環境建設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絡,開展環境監測工作。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現狀,制定生態建設和保護規劃并予以公告。?
  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變更;所有開發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市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
  第十條?建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實施方案,有計劃地控制或者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一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30日內申報;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前15日內申報。?
  排污申報登記內容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15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后3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
  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后7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或者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排污者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條?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并且嚴重污染環境的,應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實行限期治理的決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
  第十四條?排污者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排污者應當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處理能力,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開展可行性研究的同時,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應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且情況特殊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延長審批期限,審批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紅線寬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兩側、半徑在50米以上的廣場周邊、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公園及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生命線工程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建設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章?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七條?禁止銷售、使用硫份、灰份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燃料煤、燃料油。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能源結構調整規劃,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氣或者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及其他清潔能源,但城市集中供熱除外。?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不得新建單臺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熱鍋爐。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逐步取締單臺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的燃煤供熱鍋爐。其他區域逐步取締單臺容量7兆瓦以下(含7兆瓦)的燃煤供熱鍋爐。?
  新建、擴建、改建和保留的鍋爐、窯爐等燃煤設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用降低污染的先進技術。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實行機動車排氣年度檢測。在用機動車,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由市、縣機動車排氣管理機構發放《遼寧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監督管理在用機動車排氣防治。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排氣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二十條?銷售車用柴油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備能有效去除膠質、灰份等雜質的過濾設備。?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拆遷、維修、裝飾和道路、管網、建筑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封閉、隔離等防塵措施;?
  (二)易產生揚塵的固體物料的堆放,應當設置圍欄并且采取封蓋、噴灑覆蓋劑、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工程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拆除臨時占地設施,恢復地形地貌;?
  (四)運輸散流體物料的機動車,應當采取全密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封閉運輸、定點排放,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開展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加工、維修等企業。?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前款所述企業,其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應提前三日公告附近居民。?
  中、高考前15日及考試期間,應當按規定限定音量、限制作業時間。?
  第二十五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推銷商品、招攬顧客。不得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叫買叫賣。?
  在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不得從事噪聲超標、干擾周圍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動。?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干擾周圍居民生活。?
  第二十六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不得在十九時至次日八時從事產生噪聲、振動的室內裝修活動。?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等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
  第二十七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和油煙凈化裝置,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相鄰單位正常工作環境;?
  (二)噪聲、振動排放必須符合規定標準;?
  (三)設置油水分離設施,污水經隔離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
  (四)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應當自行維護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應當采取清潔生產措施,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從事電磁輻射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相關規定中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電磁輻射污染環境。?
  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天線,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設備,高壓送電中的電磁輻射體,離開人口稠密區的距離應當滿足規定安全限制的要求。?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設置廣告燈箱、霓虹燈、射燈等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建筑物的玻璃幕墻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達到漫反射。?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污染。?
  鼓勵和支持發展無公害農產品。?
  第三十二條?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開發利用者必須進行恢復整治。?
  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對停用的采礦場、排巖場、尾礦庫和其他工礦用地,必須制定生態恢復計劃,落實生態恢復資金,恢復生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限期補辦申報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事項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影響輕微的,處以5000元至3萬元罰款;影響較重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影響嚴重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許可證,并處300元至5000元罰款。未取得許可證,而且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影響輕微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影響較重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影響嚴重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新建單臺容量14兆瓦以下的燃煤供熱鍋爐和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一)濫用強制措施的;?
  (二)不按照規定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發放、變更、吊銷排污許可證及有關證照的;?
  (三)處理環境污染事故不當,失職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生命線工程:是指維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統和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統工程;電力、燃氣及石油管線等能源供給系統工程;電話和廣播電視等情報通信系統工程;大型醫療系統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交通系統工程等等。?
  次生災害:是指破壞性災害來臨后,可以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的災害。?
  紅線: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邊界線,有時也把確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條建筑線稱為紅線,即建筑紅線。?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