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項名稱: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二、法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09年9月14日公布) 第二十條第一款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第二款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huán)保總局令第31號,2006年1月18日公布) 第六條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xù)。 省級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huán)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三、適用范圍:
遼寧省轄區(qū)內(nèi)需轉讓密封放射源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持證單位
四、禁止性要求:
禁止超出輻射安全許可證許可范圍申請密封放射源或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
五、申請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請表(加蓋公章,原件)
2.
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
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4.
轉讓雙方已經(jīng)簽訂書面轉讓協(xié)議
5.
放射性物品運輸資質、工作人員資質、運輸方案及應急預案
六、辦理流程:
1.
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
受理窗口對申請材料預審后決定是否受理。對于已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遼寧省環(huán)境保護廳行政許可受理單》;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對不予受理的,向申請單位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 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通知申請單位審批決定,采取現(xiàn)場領取或郵寄的方式,送達審批結果。
七、審批時限:
15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實地踏查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nèi)。)
八、審批結果:
放射源轉讓審批表或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表
九、收費標準:
不收費
十、受理方式:
1.
窗口受理:遼寧省政務服務中心3樓24號省環(huán)保廳窗口(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崇山東路19號)
2.
網(wǎng)上受理:登錄遼寧政務服務網(wǎng)(網(wǎng)址:http://www.lnzwfw.gov.cn/),部門欄目點擊遼寧省環(huán)境保護廳辦理
十一、 聯(lián)系方式:
電話:(024)83988583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崇山東路19號遼寧省政務服務中心
十二、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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