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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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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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項目審查。
3、項目批準。
4、聽證與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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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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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報告書項目簡本兩份;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