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 ?2017年11月4日修訂)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 【行政法規】《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2018年3月19日修訂)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
附件: